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6月23日颁布7月22日起实施);
3、《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报户口实施办法》(武计社[1999]35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审批条件:企业法人系市外及本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的汉南区、东西湖区投资、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金额达到3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法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企业骨干共2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原件拟留);工商部门核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或副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随迁的需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5、申请人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业务骨干申办户口的,需该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业务骨干的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近3年)和企业颁发的聘书及《武汉市居住证》(近2年)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