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购房落户政策,这个政策是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未变。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武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签发实施);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4、《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武公通字[2009]1号武汉市公安局2009年1月3日签发实施);
5、《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9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4日签发实施)。
审批条件:
1、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
在武汉市远城区(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20万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米以上;
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6、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1、以上中心城区及源城区落户时间节点以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2、需同时满足面积和总价两个条件
3、购买二手房不能落户(武汉市集体户口除外,但原二手房房东需将户口迁移走)
4、房产必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后才能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