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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科(西区)

校园饲养宠物、犬、家畜(禽)管理规定(摘录)

点击次数:发布者:user文章来源:信息部 时间:2016-10-24

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中国地质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寓)的正常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5、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饲养宠物,防止传染疾病流行。

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违纪充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公安部门或司法经管追究者,范本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豢养宠物,影响公共卫生。

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宿舍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保持宿舍卫生整洁……严禁在宿舍养宠物。

四、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五、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第四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以下简称禁养区)。

第六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八条 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五)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幼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所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或者护卫犬活动范围超出护卫区域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