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校园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车辆行驶与停放、设置交通设施、规范交通秩序、交通网络平台管理、违规处理、交通事故的调解与处理,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各二级单位、附属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组织和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下列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未经公安部门年检的。
(二)摩托车、拖拉机、自行车改装的机动车、农用汽车。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按校园交通标示和交通标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禁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在交叉路口、陡坡、转弯等路段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鸣笛(特种车辆除外);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以及实施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酒后开车;
(二)在通过路口和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应减速慢行。
(三)机动车临时停靠不得超过3分钟,且应停放在路边白线外。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泊位有序停放,不得挤占道路堵塞交通,影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在未划定泊位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一)校内主干道、校门口。
(二)人行横道、救护和消防通道、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
(三)指定专设黄线处、设有明显禁停标识路段、隔离护栏路段和施工禁停地段。
(四)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弘毅堂、食堂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五)其他妨碍交通和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或地点。
第十二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视其情况实施张贴《车辆违停告知单》、录入违规处理系统、取消车辆通行授权、锁车、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时速超过30公里/小时行驶,门禁系统将对违规车辆予以语音播报警示,录入违规处理系统一次;时速超过50公里/小时行驶,门禁系统则直接取消该车辆通行授权。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累计记录达三次的车辆,门禁系统将取消该车辆通行授权,
自动转为临时收费车辆,并到保卫处秩序科接受处理。恢复授权后再次违规三次的车辆,该车辆纳入黑名单,禁止在校内通行。
第十五条 驾驶员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的,直接取消车辆通行授权。
第十六条 取消通行授权的车辆,驾驶员应按照武汉市物价局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按照右侧慢行的规则行驶,不与其它车辆并行;转弯时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不得急冲、猛拐。
第十九条 不戴耳机骑车,严禁骑车冲坡及在人员密集的地段快速骑行;遇有陡坡或人员密集地段,应减速慢行或推行。禁止骑自行车带人。
第二十条 车辆停放时,应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对校内停放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或废旧的或无主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集中处置。
第四章 行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二条 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进行滑板、溜旱冰、打球、打闹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监护人带领或看管。
第五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由学校统一负责管理;停车场只允许机动车辆停放,但学校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带走车内现金、重要文件及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停车人员应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校内交通协管员管理,自觉维护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禁止乱丢垃圾、堆放杂物,严禁洗车; 严禁携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停车人员损坏停车场内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临时停车场的管理:
(一)行政楼、游泳馆门前临时停车场仅允许就近单位的教职工上班时间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7:00—24:00,周五、周六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允许车辆24小时停放;
(二)教学综合楼B、C座之间临时停车场和校医院门前临时停车场停放时间为7:00—24:00,其中教学综合楼B、C座之间临时停车场周五、周六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允许车辆24小时停放;
(三)东区樟树林、北区食堂门口临时停车场仅限就餐时间停放;
停放时间:7:00—8:30;11:30—13:00;17:00—18:30
(四)超时停车录入违规系统一次;
(五)因工作需要,临时停放车辆,请与校园110联系(电话67883110)。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急救中心和校园110报警。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应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三十条 保卫处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有权将肇事车辆录入违规处理系统;在校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车辆,直接将其纳入系统黑名单,长期禁止入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保卫处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中国地质大学禁停区域、路段说明.docx
车辆信息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