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特殊作业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护航学校研究性大学建设,提升保卫治理能力,持续常态化校园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地质大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中国地质大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旨在规范特殊作业车辆(详见第三条)在校园内的通行秩序,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力度。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内行驶的特殊作业车辆,即无法在交管部门办理牌照的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巡逻车、扫路机、特种车辆等。此类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审批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车辆审批
四、所有特殊作业车辆,须按照本规定,向保卫处提交审核材料,待审核通过,由保卫处发放校内临时车牌号,使用单位在校内指定地点制作并在车身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方可在校内通行。
五、校内二级单位特殊作业车辆,由使用单位向保卫处提交《中国地质大学特殊作业车辆汇总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明材料(驾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以及驾驶人员签订的《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后,办理校内临时号牌手续。表格材料均在保卫处网站下载。
六、原则上不允许校外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经保卫处登记备案,签订《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后,临时放行。
第三章 校内行驶规范
七、在校内行驶的特殊作业车辆,必须服从管理,避让行人,不在上下课高峰时段及人多路段行驶;遵守校园限速行驶的规定,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停放车辆时,须遵守《中国地质大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八、在校内行驶的特殊作业车辆严禁违规载人,严禁装载超宽超长的物品。
九、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驾驶员在行驶时有接听、拨打手持电话或观看手机信息、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特殊作业车辆有管理和约束的责任,如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法律法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校内临时号牌只作为特殊作业车辆校内识别管理使用,严禁涂改、转让、借用,严禁将悬挂校内临时号牌的特殊作业车辆,驶入社会道路。
十二、校内特殊作业车辆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等行为达到三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卫处将收回车辆校内临时号牌,禁止在校园通行。
第四章 附则
十三、若遇国家、省、市特殊作业车辆相关管理办法修订、废止和颁布,本规定将随之修订。如有冲突部分,依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保卫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