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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办公室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点击次数:发布者:文章来源: 时间:2024-01-0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学校统一计划部署,安全保卫部门监控监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消防安全管理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作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直接负责;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日常消防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使用的工作、学习、活动、生活区域、场所和师生工作、生活区域按功能和类别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在校外活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建立本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等消防档案。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演练,各二级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学院(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消防培训,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学生防火、自救、互救的能力。

(七)管理好责任区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并确保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畅通。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上报校园规划与基建处、安全保卫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与审批。

(九)具有经营性质的二级单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学校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商业门店和出租房屋,出租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是主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报批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配置;负责各二级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维修及检测的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沟通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校内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按照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后勤保障部负责消防供水管网的供水检修维护,消防应急设备(如:应急灯和逃生指示牌等)专线线路检修维护,校园经营性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宿舍特别是公共区域的管理,切实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检查与提醒,排除消防隐患,完善基础条件,组织楼栋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加强对教学、实验楼技防设施系统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应将消防安全工作要纳入学生工作日常教育管理内容,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社团和组织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

(三)校园规划与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消防设计的审核报批,负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确保消防基础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责学校消防管网等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教育培训。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本资料场所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具体如下: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医院、体育馆、报告厅(会议室)、超市、接待中心、幼儿园等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部位与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实验中心、网络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集会、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应提前3天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安全保卫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启动“国际健康安全环保提示(HSE)”安全程序。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招标和验收,应安排安全保卫部参加。

  第十五条 驻校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安全保卫部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档案馆和安全保卫部备案。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对使用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参照学校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师生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须第一时间向校园110和所在区域管理人员报警,协助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扑救初期火灾,较大火灾应及时报火警119,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协助安全保卫部和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志愿者工作情况。

(三)重点单位(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

(五)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工种及其他一线岗位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和应急措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和频次,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

(一)对消防救援机构和安全保卫部认定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核查、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对学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安全保卫部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学校将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11月定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逃生及现场处置技能等列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在校内交通要道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利用展板、电子屏等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引导性活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四)对每届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专题教育讲座。

(五)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进行分批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师生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三)对学生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修,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设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内容,由校园规划与基建处报学校批准后配备;校内经营性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器材由该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配备;其它校内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保卫部配备和补充。

(二)建筑物外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自费购置与修复,恢复原状。

(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楼或教学办公楼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物业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

(五)配电房、弱电间、风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以由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强电配电房由后勤保障部管理,弱电间(网络机房)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管理,风机房、消防控制室由安全保卫部管理,强弱电混用的房间由信息化办公室牵头,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按规定自行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部门,每年必须落实相关经费预算。

(一)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二)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维修。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各二级单位应安排部分行政经费用于消防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安全管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三)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成功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学校《教职工处分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进行处罚:

(一)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二)工作人员不按消防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起火灾的。

(三)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四)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各二级单位,包括机关及直属单位、学院及独立设置的科研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地大校办字〔2014〕1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