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交通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清楚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实施问责,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
第四条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五条 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 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
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八条 各区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本规定,履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加强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处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指导各学校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系列制度,完善安全乘车档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校(园)长负责制。
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和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开设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校本课程。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乘车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开学第一课”、“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课”等方式,培养学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意识。
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校车驾驶员资质,加强专人专车专线路管理,严禁校车带病上路;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质的车辆,并与所属企业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学生安全乘车方案,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如校内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须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中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校保安及学生家长力量,协助开展上学、放学时段接送学生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通行及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速、超员等行为。
继续推行护安保畅“警校家”工作,安排警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疏导交通,维持秩序。负责落实完善上下学高峰期间勤务和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
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校园门前道路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机动车长时间停放,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门前即停即走。加大对学校门前违法停车、违法掉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禁停标志、标线,黄色网格线,减速标牌及监控抓拍设备。
积极配合教育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完善学校周边公共交通,通过合理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车辆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负责依法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将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对于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不履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交通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交通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合理调整交通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出行安全相关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交通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处理学校交通伤害事件。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支持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交通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 家长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