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集体户口的管理,由学校保卫处户政科负责,建立户口档案,按教工、学生分别保管。
教 工
第二条 单身教职工调入我校后,其户口由保卫处户政科统一保管。如需借用,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借出。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三条 单身教工结婚后需单独立户者,持本人立户申请及学校后勤房管科办理的住房证或自购房屋的房产证,经管段民警签字后,到户政科登记领出本人户口原件,到喻家山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学 生
第四条 入户
新生入户需持字迹清晰,印章齐全,内容无误的《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正本,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3张,于入户当年九月三十日前交户政科,集中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武公办[2012]42号文件精神,往届生户口不能迁入学校。
第五条 学生有事借用户口,持学院证明,登记后借出。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改户口内容,确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由本人写明更改理由,经学院批准,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迁出
学生毕业,户口一律不保存在学校,户政科根据毕业生派遣方案,集中统一办理《户
口迁移证》,由各学院负责发给学生个人。
第八条 毕业生改派,须持原《户口迁移证》、学工处出具的新的《报到证》,到户政
科申请变更,更换《户口迁移证》,到喻家山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第九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在未办理入户前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学院审核盖章,户政科补办《户口迁移证》,到喻家山派出所办理。
第十条 集体户口的注销。出国定居者,须到喻家山派出所注销户口。回国定居,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手续。
第十一条 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持医院《死亡通知书》和死者身份证到户政科申办注销手续,到喻家山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户口注销。
第十二条,身份证办理
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办身份证:带一张一寸彩照,到户政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户政科审核盖章后,到喻家山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学生办身份证:持《武汉市居住证》和学生证,到就近异地办理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
西藏、内蒙、新疆、辽宁、黑龙江、吉林、青海、台湾、香港、澳门目前暂不能在武汉异地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办理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学生均要办理《武汉市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需持学院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东二门警务室办理武汉市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半年后方可办理《武汉市居住证》。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保卫处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