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1977年11月8日起实施);
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6月23日颁布 7月22日起实施);
4、《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1998]1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2日签发)。
审批条件:1、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投靠人退休证明(件)、结婚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关系证明(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原始《户口簿》上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原始《户口簿》上不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有单位的,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颁发证件名称: 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