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1977年11月8日起实施);
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6月23日颁布 7月22日起实施);
4、《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1998]1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2日签发)。
审批条件:
1、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儿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孤儿父母的兄、弟、姐、妹;不是投靠上述亲属的,按收养手续和程序办理);
2、无子女的孤老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老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原件拟留);
3、投靠人、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孤儿父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关系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孤儿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2)孤老投靠亲属的,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出具的单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