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6条;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1977年11月8日起实施);
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1998年6月23日颁布7月22日起实施);
4、《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1998]1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2日签发)。
审批条件:
1、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2、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改变户口性质的。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恢复户口的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学前户籍原始依据或原籍派出所证明(原件拟留);
3、申请人学生集体户户口底页(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拟留);
6、村委会、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入农业户”的证明(原件拟留)。